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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的团体意外险定义团体意外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突发意外事件导致身故或者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那么,人寿团体意外险条款有哪些?主要有以下4大项。
人寿团体意外险条款有哪些?
1、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2、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总结:以上就是“人寿团体意外险条款有哪些?主要有以下4大项”的全部内容。,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企业员工提供全面的保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以充分保障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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