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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是给用人单位的,员工无权主张。根据《雇主保险责任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的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保险单载明的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付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换句话说,雇主责任险是用人单位给自己买的保险,是为了保证员工以后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包括:
1.身故赔偿:以保单约定的身故赔偿金额为限。
2.伤残赔偿:根据伤残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证书确定伤残等级,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误工费:对员工因病或因伤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补偿天数最长为365天。
4.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医药费等。
5.其他:关于赔付,无论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所有赔付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身故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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